員工唐金平開除公告

員工唐金平開除公告

文章tkkuo » 2009年 1月 19日, 22:38

公告

本公司長庚醫院門市員工
唐金平

1.侵占及挪用公司款項多次
2.單據作假且資料登載不實
3.安裝盜版軟體並非法散佈授權軟體予客戶,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
4.備份客戶隱私資料於個人儲存媒體,違反公司保密規範

(以上所列皆有監視錄影存檔備查)

屢次勸誡並給予自新機會
但依舊違反公司規定且無悔意
為顧及公司誠信專業創新原則及客戶應有權益
於2009年1月12日正式開除該員

特此公告

洪益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負責人 郭定國
頭像
tkkuo
系統管理員
系統管理員
 
文章: 131
註冊時間: 2008年 7月 19日, 19:24

very nice

文章gold5943 » 2009年 7月 10日, 19:12

very nice:) The most epic thread of our time
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97年01月02日 修正)

第336條
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342條
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
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因業務上持有公司所有之款挪用,其行為符合刑法第336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,且無阻卻違法與阻卻責任之事由,為成立業務侵占罪。

若為公司之出納,係為公司處理事務,竟為自己之利益,而違背其職務挪用持有公司所有款項,致生損害於公司,則行為符合刑法第342條第一項背信罪之構成要件,且無阻卻違法與阻卻責任事由,將成立背信罪。

競合: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之關係,實務上認為侵占係特殊之背信,祇適用侵占罪處罰已足。學說上有認為係法條競合之擇一關係或特別關係,只適用侵占罪處斷,亦有認為侵占罪與背信罪所保護之法益不同,二罪係想像競合犯之關係。

依實務,應適用業務侵占罪處斷。

1.依所陳述,可能是刑法第336條第二項規定「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2.所謂之業務侵占罪是屬於公訴罪,亦即受害人無告訴權,縱使受害人願意撤回刑事告訴亦不影響偵查機關之刑事訴追。
3.至於業務侵占罪的追訴權期間,依現行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追溯權的時效期間為十年,需自行為時起算十年,才可免除刑事追訴。
gold5943
 
文章: 6
註冊時間: 2009年 7月 8日, 13:59

Re: very nice

文章tkkuo » 2009年 11月 5日, 00:27

gold5943 寫:very nice:) The most epic thread of our time
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97年01月02日 修正)

....

1.依所陳述,可能是刑法第336條第二項規定「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2.所謂之業務侵占罪是屬於公訴罪,亦即受害人無告訴權,縱使受害人願意撤回刑事告訴亦不影響偵查機關之刑事訴追。
3.至於業務侵占罪的追訴權期間,依現行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追溯權的時效期間為十年,需自行為時起算十年,才可免除刑事追訴。


Thanks a lot... ;)
頭像
tkkuo
系統管理員
系統管理員
 
文章: 131
註冊時間: 2008年 7月 19日, 19:24


回到 生活資訊分享

誰在線上

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: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

cro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