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
本公司長庚醫院門市員工
唐金平
因
1.侵占及挪用公司款項多次
2.單據作假且資料登載不實
3.安裝盜版軟體並非法散佈授權軟體予客戶,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
4.備份客戶隱私資料於個人儲存媒體,違反公司保密規範
(以上所列皆有監視錄影存檔備查)
屢次勸誡並給予自新機會
但依舊違反公司規定且無悔意
為顧及公司誠信專業創新原則及客戶應有權益
於2009年1月12日正式開除該員
特此公告
洪益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負責人 郭定國
gold5943 寫:very nice:) The most epic thread of our time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97年01月02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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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所陳述,可能是刑法第336條第二項規定「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2.所謂之業務侵占罪是屬於公訴罪,亦即受害人無告訴權,縱使受害人願意撤回刑事告訴亦不影響偵查機關之刑事訴追。
3.至於業務侵占罪的追訴權期間,依現行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追溯權的時效期間為十年,需自行為時起算十年,才可免除刑事追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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